银亿股份回复问询函:尚未收到事项变更或提交审议的通知

2021-05-19      来源:黄冈房产   浏览次数:945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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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产网讯:5月19日,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。

此前,银亿股份于4月2日披露《重整计划执行进展公告》称,截至2021年3月31日,重整投资人嘉兴梓禾瑾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仅累计支付人民币15亿元(含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.53亿元),剩余投资款、利息及违约金仍未支付,已构成严重违约。

于公告,深交所提问,补充披露你公司进一步推进破产重整拟采取的措施,是否提交法院、债权人会议或出资人组会议审议,是否存在变更《重整计划》、《重整投资协议》的情形,并作出特别风险提示。

银亿股份回复,鉴于重整投资人持续违约和严重违约,公司重整工作和日常生产经营已受到较大影响,为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,公司董事会一直在与管理人积极沟通,敦促管理人及时依照法律规定、《重整计划》、《重整投资协议》约定作出包括但不限于解除《重整投资协议》、启动更换重整投资人等相应措施,确保宁波中院于2020年12月14日裁定的《重整计划》得到切实执行。

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,公司尚未收到公司管理人或变更《重整计划》、《重整投资协议》或就有关事项提交法院、债权人会议或出资人组会议审议的通知。

关于《重整计划》、《重整投资协议》的特别风险提示:

1、公司面临重整投资人无法按照《重整投资协议》的约定履行投资义务而被管理人单方终止重整投资协议的风险。如管理人单方终止重整投资协议,则管理人有权根据需要履行相应程序决定更换重整投资人。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,注意风险。

2、法院已裁定公司终止重整程序,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,根据《企业破产法》的相关规定,若《重整计划》执行期间,如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《重整计划》的,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。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,根据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(2020年修订)》第14.4.17条第(六)项的规定,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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