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虽然租赁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,但我们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继续使用,没有提前通知。现在我们突然被要求搬出去,说我们可以随时取消合同。这不是恃强凌弱。”最近,市民陈先生对租房感到沮丧。
据陈先生介绍,2018年6月,他与郑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,租赁郑先生位于河东东兴路第一住宅区的三间房和两间厅。“当时,合同规定的时间是一年,租金是每月700英镑,租金按季度支付。所有款项都直接支付到对方的银行账户。在此期间从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况。”陈说,今年6月租赁合同到期时,他提出继续租赁。“当时,对方没有拒绝。由于房东经常不在临沂,我们没有再次签订租赁合同,继续按照以前的合同履行。当时,当他同意的时候,我也像往常一样给对方打了一个季度的租金电话。”
陈先生告诉沂蒙晚报,国庆期间,他在家乡秋收时,突然接到郑先生的电话,要求他尽快退房,解除租赁关系。“起初我以为是房租,所以我告诉对方马上给他打电话。另一方说要装修自己的住宅。既然我们不想租,我们应该提前通知,这样我就可以有个准备,所以我们当然不想租。他们说这种情况可以随时终止合同,让我们尽快搬走,而且态度特别强硬。我只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,合同是否可以随时解除。”
律师声明:
对此,沂蒙晚报特邀律师江涛表示,根据《合同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租赁期限届满后,承租人将继续使用租赁房产。如果出租人没有提出任何异议,原租赁合同将继续有效,但租赁期限将变得无限期。对于无限期租赁合同,除非双方另有约定,任何一方均可随时终止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,但出租人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;相反,不要求承租人提前发出终止合同的合理通知。
赵泽军,林宝财经记者